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南他調簡字第2號
原 告 黃秀茹
被 告 鄭清云
黃麗敏
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調解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被告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
七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,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1月8日經辯論終結,並定於113年11
月29日宣判,惟因事實未臻明確,尚有應行再調查之處,爰
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珊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