考試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(行政),訴字,113年度,1064號
TPBA,113,訴,1064,202411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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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
113年度訴字第1064號
原 告 景龍江
被 告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

代 表 人 蔡秀涓主任委員

輔助參加人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

代 表 人 杜微(董事長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考試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。  理 由
一、按「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,得命其 參加訴訟。」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二、原告應民國112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佐級考試 養路工程類科考試錄取,經分配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(下稱臺鐵公司)臺中工務段(下稱臺中工務段)接受實務 訓練,訓練期間自112年11月14日起至113年3月13日止,因 實務訓練成績經臺中工務段評定為48分,未達及格標準60分 ,經臺鐵公司以113年4月29日鐵人管字第1130017828號函  報被告,被告以113年6月3日公評字第1132260134號函為廢 止受訓資格之處分(即本件原處分)。原告不服,提起訴願遭 駁回,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。
三、本院查,本案事涉臺鐵公司所屬臺中工務段就原告實務訓練 成績之評定情形,故本件有由臺鐵公司參與訴訟程序以協助 被告說明之必要,爰依首揭法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1 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慕芳
法 官 孫萍萍
法 官 周泰德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1  日 書記官 徐偉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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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