促進轉型正義條例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(行政),訴更一字,112年度,107號
TPBA,112,訴更一,107,202411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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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
112年度訴更一字第107號
原 告 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


代 表 人 朱立倫
訴訟代理人 陳學驊 律師
孫晧倫 律師
被 告 國家發展委員會(承受原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業務


代 表 人 劉鏡清主任委員

訴訟代理人 魏潮宗 律師
歐陽芳安 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因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事件,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
1月14日辯論終結在案。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爰命再言
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
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
法 官 許麗華
法 官 吳坤芳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
書記官 何閣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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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