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住民保留地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(行政),原訴字,112年度,8號
TPBA,112,原訴,8,202411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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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
112年度原訴字第8號
原 告 王雅各

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
被 告 南投縣政府
代 表 人 許淑華縣長
訴訟代理人 江志培
被 告 行政院
代 表 人 卓榮泰院長
被 告 原住民族委員會


代 表 人 曾智勇Ljaucu‧Zingrur(主任委員
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何聿柔
李倩華
參 加 人 國立臺灣大學
代 表 人 陳文章校長
上列當事人間原住民保留地事件,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12
年9月20日院臺訴字第1125018381號訴願決定,提起行政訴訟,
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國立臺灣大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。
  理 由
一、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,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
受損害者,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,行政訴訟法第42條
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事實概要:
(一)原告前於民國97年2月15日向被告南投縣政府所屬南投縣仁
愛鄉公所(下稱仁愛鄉公所)申請坐落南投縣仁愛鄉翠峰
(同段土地以下省略段號)144地號土地(下稱144地號土地
)補辦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。仁愛鄉公所受理申請後會同
有關機關、原告辦理會勘,以97年5月16日仁鄉土農字第097
0008101號函附原告申請書、初審清冊、初審同意清冊及其
附件等資料,送被告南投縣政府所屬原住民行政局(下稱原
行局)、參加人國立臺灣大學(144地號土地管理機關),
經原行局報經被告原住民族委員會(下稱被告原委會)准予
納入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,被告原委會請參加人同意,
參加人以97年7月18日校生農字第0970022270號函復被告原
委會歉難同意。被告原委會以98年2月10日原民地字第09800
04721號函轉參加人未同意函予被告南投縣政府
(二)參加人所屬生物資源暨農學院附設山地實驗農場(下稱參加
農場)對原告提起民事訴訟,請求原告應返還144、144-1
及144-2地號土地(下合稱系爭土地),並拆除坐落系爭土
地之地上物,且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(下稱系爭民事
事件)。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4號民事判決
(下稱第一審民事判決)參加人農場之訴駁回,復經臺灣高
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字第126號民事判決(下稱第二審
民事判決)廢棄第一審民事判決,並命原告應拆除地上物並
返還系爭土地,應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為一部有理由
,一部無理由,嗣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4號民事裁
定(下稱第三審民事裁定)上訴駁回確定。
(三)期間,原告於98年9月15日,再向仁愛鄉公所申請144-1、14
4-2地號土地補辦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,仁愛鄉公所受理
申請後會同有關機關、原告辦理會勘,以98年10月21日仁鄉
土管字第0980019907號函附原告申請書、初審清冊、初審同
意清冊及其附件等資料,送原行局及參加人(144-1、144-2
地號土地管理機關),經原行局報經被告原委會為免原住民
因申請而遭訴訟,建請擬定通案性處理方式。參加人於98年
11月17日函復被告原委會表示歉難同意停止系爭民事事件訴
訟程序。
(四)原告於101年11月28日向教育部陳情,參加人以101年12月21
日校生農字第1010098361號函復原告無法認定其為原居住於
系爭土地之原住民及後代。原行局以102年3月11日投府原產
字第1020001604號函請仁愛鄉公所教育部102年1月11日召
開會議決議輔導原告。嗣教育部於103年2月21日召開協調會
議仍無共識,請相關單位繼續會商。參加人仍於111年6月9
日、111年12月1日函復被告南投縣政府歉難同意系爭土地補
辦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,由仁愛鄉公所先後以111年8月2
日仁鄉土農字第1110018506號函、111年12月27日仁鄉土農
字第1110029925號函轉原告參加人未同意上情。原告不服,
提起訴願,遭訴願決定不受理,原告仍不服,提起本件行政
訴訟。
三、經查,參加人為系爭土地之管理機關,於接獲原告申請系爭
土地補辦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後,以原告於77年以前使用
系爭土地至今之主張與事實不符,且系爭土地編定為保安林
,位於集水區,倘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,居民活動將頻繁
,必然危及國土保安及涵養水源之功能,不同意系爭土地補
辦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。是本院認本件訴訟之結果,將影
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,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
加本件訴訟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3  日   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
     法 官 吳坤芳
      法 官 羅月君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3  日 書記官 陳又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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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