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
113年度行執字第440號
債 權 人 陸軍裝甲第五四二旅
代 表 人 旅長陸軍少將賴文欽
代理人 兼
送達代收人 中尉法制官杜亞倫
上尉行政官陳信雄
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事件,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
,茲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、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
內補正,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:
一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債權金額新臺幣(下同)14,030元,應
繳納執行費112元【計算式:14,030元×0.008=112元(元以
下四捨五入)(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2
8條之2第1項、第30條之1,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規定參照)】。
二、聲請人未提出完整執行名義,應補正本件執行名義即本院00
0年度○○字第00號行政訴訟判決之確定證明書供核。
三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
法 官 林禎瑩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
書記官 盧姿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