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
(行政),簡字,113年度,443號
TPTA,113,簡,443,202411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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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
113年度簡字第443號
原 告 陸軍馬祖防衛指揮部

代 表 人 劉慎謨
訴訟代理人 黃振榮
王耀德
陳磊
上列原告因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,提起行政訴訟,
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,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,限
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,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
全,即駁回本件訴訟,特此裁定。
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
二千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
法 官 黃翊哲
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
書記官 陳季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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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