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獄行刑法
(行政),監簡字,113年度,82號
TPTA,113,監簡,82,202411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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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
113年度監簡字第82號
原 告 鄧順安 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借提寄禁執

上列原告因監獄行刑法事件,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轉送「行政訴
訟撤銷原處分暨遴選分發至外役監狀」於本院,核有起訴程式上
之欠缺,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
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,下列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
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,特此裁定。
一、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、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
規定,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(如有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
正之情形,例如未經合法申訴程序而提起撤銷訴訟,縱使繳
費仍將予駁回,請妥適考量)。
二、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2款規定,訴狀應補正被告代表
人:周輝煌署長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
法 官
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
書記官 陳季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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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