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裁決
(行政),交字,113年度,3127號
TPTA,113,交,3127,20241104,1

1/1頁

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
113年度交字第3127號
原 告 陳韞亘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號3樓306

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,不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
民國113年10月9日新北裁催字第48-CT0000000號、第48-CT00000
00號、第48-CT0000000號、第48-CT0000000號、第48-CT0000000
號裁決,提起行政訴訟,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,茲依行政訴訟
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
,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,特此裁定

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,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
百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
法 官 黃翊哲
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
書記官 陳季吟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