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3年度,3092號
TPEV,113,北補,3092,202411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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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北補字第3092號
原 告 葉家亨
訴訟代理人 周志一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銳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,應繳第一審裁
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
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李宜娟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
書記官 沈玟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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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