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3年度,2996號
TPEV,113,北補,2996,202411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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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北補字第2996號
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
訴訟代理人 林宣誼
代理人 張天發
上列原告被告洪東昇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
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5,214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
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
書記官 高秋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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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