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3年度,2933號
TPEV,113,北補,2933,202411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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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北補字第2933號
原 告 游呈祥
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
楊家寧律師
莊銘有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淑瀅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
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50,021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86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
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
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不為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
書記官 馬正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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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