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3年度,2912號
TPEV,113,北補,2912,202411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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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北補字第2912號
原 告 張軒韶
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水勇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3,774,197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,422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
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
書記官 徐宏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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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