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3年度,2877號
TPEV,113,北補,2877,202411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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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北補字第2877號
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
訴訟代理人

送達代收人 楊承堯
上列原告 住同上因與被告施俊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
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伍萬肆仟捌佰陸拾捌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
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
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
書記官 黃進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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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