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3年度,2797號
TPEV,113,北補,2797,202411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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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北補字第2797號
原 告 姚圳哲
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堉駿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伍元,
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
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李宜娟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
書記官 沈玟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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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