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北簡字第11014號
113年度北簡聲字第362號
原 告 邱奕懿
莊榮兆
呂行力
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
並聲請停止執行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
執行案號到院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提出於法院為
之;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
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
正;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
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及原告聲請停止執行事
件,依原告提出之書狀,並未指明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
撤銷之強制執行事件案號,致本院無從調卷查明本件是否具
當事人適格、所繳裁判費是否符合訴訟標的價額,即原告聲
明欠缺具體明確,本件起訴程式仍有欠缺,爰定期命原告補
正,逾期未補,即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停止執行之聲請。又原
告起訴狀未載明被告法定代理人、住址,應併為補正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黎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