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13年度,9631號
TPEV,113,北簡,9631,202411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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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北簡字第9631號
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
訴訟代理人 張思婷
被 告 王家秀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下
午二時五十七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。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4  日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炫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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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