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北簡字第9631號
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
訴訟代理人 張思婷
被 告 王家秀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下
午二時五十七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。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炫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