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13年度,7767號
TPEV,113,北簡,7767,2024112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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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北簡字第7767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林張錫

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
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
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32,955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,460元
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
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
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
書記官 高秋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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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