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租金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13年度,7606號
TPEV,113,北簡,7606,20241115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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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北簡字第7606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千磐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凃永和
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
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10月31日所為第一
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,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,然未據繳納第二
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18,526元(計算
式:96,339+22,187=118,526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830元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,請上
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。如逾期未為補正,即駁回
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
書記官 馬正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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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千磐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磐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