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13年度,6387號
TPEV,113,北簡,6387,2024112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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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北簡字第6387號
原 告 李環樸
訴訟代理人 林萬憲律師
被 告 褚家
訴訟代理人 林小燕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1
月25日所為之判決,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:
  主  文
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第4頁中關於「30萬元」記載,應更正為「7萬
元」。
  理 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
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,業據本院調卷 查明,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羅富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鳳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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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