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北簡字第6387號
原 告 李環樸
訴訟代理人 林萬憲律師
被 告 褚家和
訴訟代理人 林小燕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1
月25日所為之判決,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第4頁中關於「30萬元」記載,應更正為「7萬
元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
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,業據本院調卷 查明,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
法 官 羅富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鳳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