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北簡字第4641號
原 告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
法定代理人 陳榮貴
訴訟代理人 張馻哲律師
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(即郭阿彩之遺產管理
人)
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
訴訟代理人 游開雄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5日所
為之民事簡易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「100年7月1日」之記載,均應更正為
「110年7月1日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
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巷0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凱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