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北簡字第3527號
原 告 李建樹
被 告 蘇烱明
訴訟代理人 蘇建璋
王宏濱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修復漏水等事件,本件原告起訴訴之聲明第一
項請求修復至不漏水,第二項請求新臺幣4萬元,查鑑定報告書
本件修復費用22萬280元,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萬280元
,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,原告繳納2540元,尚應繳納330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,如逾期未繳足,即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
書記官 陳怡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