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13年度,11687號
TPEV,113,北簡,11687,202411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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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北簡字第11687號
原 告 郭仁貴

被 告 蘇雅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足裁
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,376,
256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,462元,扣除
原告前已繳30,304元,尚應補繳4,158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
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不為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
書記官 馬正道
附表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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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