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13年度,10332號
TPEV,113,北簡,10332,202411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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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北簡字第10332號
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0樓、0樓、00樓及00樓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訴訟代理人 佘瑀謙
柯柏實
送達代收人 吳尚展賴宏翼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0樓(消金法)
被 告 姚美琴

王玲英
追加被告 姚世韋
姚素琴
姚慧敏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完足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即原告之執行名義債權總額
,應為新臺幣(下同)760,047元(詳如附件,因債權額顯較聲
明撤銷之標的遺產包含房地之總價額為低,故不再命原告補正遺
產總額之資料及計算式),故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,370元,原告
應補繳6,600元(8,370元-已繳納之1,770元=6,600元),爰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
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又本件經核應屬於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事件,請原告進狀說
明有無意見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新臺幣1,000元;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
書記官 蘇冠璇
附件:計算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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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