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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小字,113年度,4974號
TPEV,113,北小,4974,202411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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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北小字第4974號
原 告 優泊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世偉
被 告 廖偉博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
前段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訴訟之全部或
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  
二、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泰山區,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
結果1件在卷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
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
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麗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怡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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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優泊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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