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學費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小字,113年度,4708號
TPEV,113,北小,4708,20241125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北小字第4708號
原 告 王景文
王家瑋
兼上二人
法定代理人 陳中玉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梁恩泰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「職達外語股份有限公司附設臺北市私立職達語
文理短期補習班信義分班」間返還學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具狀補正被告正確之名稱及事務
所或營業所及法定代理人,暨其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等商業
或稅籍登記資料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此部分之訴訟。
  理  由
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當事人為
法人、其他團體或機關者,其名稱及公務所、事務所或營業
所;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,民事訴訟法
第116條第1項第1款、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,如起訴
不合此等程式,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,逾期未補正,應以裁
定駁回之,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狀僅記載被告「職達外語股份有限公司
附設臺北市私立職達語文文理短期補習班信義分班」,惟未
檢附被告正確之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及法定代理人,暨其
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等商業或稅籍登記資料,核與前開
應備程式不合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定期命原告補正,逾期不補正者,即駁回此部分之訴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麗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怡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職達外語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