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小字,113年度,4579號
TPEV,113,北小,4579,202411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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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北小字第4579號
原 告 陳正家
被 告 謝立緯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院認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
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
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屏東縣屏東市,有其個人戶籍資料
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,自應由被告住所
地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。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
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1  日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馬正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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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