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458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丙○○
訴訟代理人 丁○○
被 告 立堯機械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被 告 甲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,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佾瑩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方美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