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小字,113年度,3960號
TPEV,113,北小,3960,202411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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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3年度北小字第3960號
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
訴訟代理人 江文儒
陳志遠


被 告 陳慶仁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4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,857元,及自民國113年8月15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5,85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
,得免為假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8  日
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
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
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0段000巷0號)提出上訴狀。如委任律師提起
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凱如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 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
理由,不得為之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 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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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