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北小字第3931號
反訴原告即
被 告 尤詩婷
訴訟代理人 尤國寶
上列反訴原告尤詩婷因與反訴被告黃彬先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
事件,反訴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臺幣伍萬伍仟參佰陸拾肆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
仟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反訴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)補繳上
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
書記官 黃進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