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小字,113年度,3886號
TPEV,113,北小,3886,202411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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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3年度北小字第3886號
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
訴訟代理人 賴森林
被 告 詹連財律師(即被繼承人柯閔瀚之遺產管理人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言
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︰
  主   文
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柯閔瀚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
陸仟陸佰柒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
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
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柯閔瀚之遺產範圍
內負擔,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
               法   官 郭美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
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0 段000 巷0 號)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他
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
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林玗倩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:
  (小額訴訟程序)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,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 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 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



 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計  算  書
項    目       金 額(新臺幣)    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       1,000元
合    計       1,000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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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