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12年度,6720號
TPEV,112,北簡,6720,20241104,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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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北簡字第6720號
上 訴人 即
原 告 陳飛宏

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軒正間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
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玖拾柒萬貳仟貳佰元,應徵第二
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捌佰伍拾參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、第四百四十二條第
二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
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李宜娟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
書記官 沈玟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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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