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12年度,1167號
TPEV,112,北簡,1167,20241120,3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北簡字第1167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王瓊慧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姜凱耀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
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
訴。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7萬3,000元,
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,07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路000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
書記官 蘇炫綺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