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1457號原 告 仁愛麗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怡君 訴訟代理人 李成功律師被 告 李志龍(即鄭葆珠之繼承人) 李志驤(即鄭葆珠之繼承人) 李憶櫻(即鄭葆珠之繼承人)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憶梅 詹順貴律師 李柏寬律師 李勝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 理 由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。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二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件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炫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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