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
臺北簡易庭(刑事),北秩字,113年度,285號
TPEM,113,北秩,285,202411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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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
113年度北秩字第285號
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

被移送林信介


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
3年11月13日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133016936號移送移送
審理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林信介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,處拘留壹日。
扣案之強力膠壹條及內含強力膠塑膠袋壹只,沒入。
  事實理由
一、被移送人於下列時、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
 ㈠時間:民國113年11月10日下午11時5分許。
 ㈡地點: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號(捷運臺北車站M3出口)。
 ㈢行為: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強力膠。
二、上開事實,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:
 ㈠被移送林信介於警詢時之自白。
 ㈡於上開時、地為警查獲。
 ㈢扣案之強力膠1條及供吸食所用塑膠袋1只扣案可證。
三、扣案之強力膠1條及已使用內含強力膠塑膠袋1只係被移送
所有,且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,依社會秩序維護
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入,附此敘明。
四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,第66條第1款,第22條第3
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9  日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由,向本庭提起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黎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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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