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地方行政訴訟庭
112年度交字第895號
上 訴 人 鄒辰富 住苗栗縣○○鄉○○00號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
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0月23日所為判決,提起上訴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。
理 由
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,就交通裁決事件提起上訴者,應徵收新臺幣750元之裁判費。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,提起上訴,未據上訴人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,茲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,駁回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法 官 李嘉益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俐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