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4026號
原 告 陳平家
上列原告與被告雲端食品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原
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
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(下同)4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,600元,扣除
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40,100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董惠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
書記官 劉雅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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