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3年度,3927號
TCEV,113,中補,3927,202411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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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中補字第3927號
原 告 蔡翔
上列原告與被告柯堡峰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
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收受本件裁定送
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董惠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
書記官 劉雅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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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