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3899號
原 告 劉冠辰
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智偉間返還押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,357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
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
後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張清洲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
書記官 蕭榮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