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3年度,3898號
TCEV,113,中補,3898,202411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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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中補字第3898號
原 告 陳金生
上列原告被告陳姵晴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本金及利息,依民事訴訟
法第77條之2規定,起訴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,則本件訴
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7,258元(計算式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
四捨五入)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
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
繳,並提出被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),逾期不繳,即駁
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
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
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
書記官 莊金屏

附表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3萬元) 1 利息 3萬元 108年11月16日 113年9月17日 (4+307/366) 5% 7,258.2元 小計 7,258.2元 合計 3萬7,258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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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