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3年度,3889號
TCEV,113,中補,3889,202411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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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3889號
原 告 翁淯宸

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孝忠間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30萬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32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忠榮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
書記官 張皇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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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