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3年度,3875號
TCEV,113,中補,3875,20241119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中補字第3875號
原 告 許日賜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歐朝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
新臺幣(下同)127,85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330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
特此裁定。
二、另原告起訴並未檢附起訴狀繕本,請於7日內補提起訴狀繕
本1件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張清洲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
書記官 蕭榮峰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