消費糾紛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3年度,3852號
TCEV,113,中補,3852,202411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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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3852號
原 告 陳瑞熙
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米米實業有限公司(小蔡電器)間消費糾紛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3,84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依民事訴訟
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,除提出於法院者外,應按應受送達之
他造人數,提出繕本或影本,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有
明文。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檢附起訴狀及其證物之繕
本,茲依上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一併補正
起訴狀及其證物之繕本各1份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俊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
書記官 辜莉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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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米米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