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3年度,3844號
TCEV,113,中補,3844,202411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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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3844號
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
訴訟代理人 陳茂豐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振原黃仁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
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
新臺幣(下同)33,7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但
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張清洲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
書記官 蕭榮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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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