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3830號
原 告 林益洲
被 告 鄒桂敏
林耀祺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,00
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,7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張清洲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
書記官 蕭榮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