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3年度,3752號
TCEV,113,中補,3752,202411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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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中補字第3752號
原 告 王莉綺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吳珮榕發支付
命令(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7638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
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依民事訴訟法第
77條之2規定,起訴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,則本件訴
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39,819元(計算式如附表所示,
元以下四捨五入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
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
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64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
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3,140元。原告應於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
省略)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
書記官 莊金屏
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33萬6,181元) 1 利息 33萬6,181元 113年4月1日 113年6月18日 (79/365) 5% 3,638.12元 小計 3,638.12元 合計 33萬9,819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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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