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簡字,113年度,4066號
TCEV,113,中簡,4066,202411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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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簡字第4066號
原 告 陳春桃

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
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91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,9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
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
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俊杰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
書記官 辜莉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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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