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簡字,113年度,3997號
TCEV,113,中簡,3997,202411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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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簡字第3997號
原 告 黃星嘉

被 告 王燕珍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。
  理  由
一、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
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
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
文。
二、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「南投縣魚池鄉」,有個人戶籍資料查
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。是以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
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
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張清洲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榮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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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