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簡字,113年度,3894號
TCEV,113,中簡,3894,20241113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簡字第3894號
原 告 何正宗
被 告 劉力華

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 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
  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坐落花蓮縣○○鄉○○段0000號地號之土地,
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,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
或經界涉訟者,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故本件應由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
係違誤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3  日        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家妤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