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簡字第3795號
原 告 陳雅育
被 告 李杰穎(原名李國豪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
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查本件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裁定
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,該裁定已於113
年9月25日寄存送達原告,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等情,有該
裁定、送達回證及本院113年11月4日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
詢清單、繳費資料明細、答詢表、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
在卷可稽,是原告逾期仍未補正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
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
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雅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