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簡字,113年度,3792號
TCEV,113,中簡,3792,202411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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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中簡字第3792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被 告 許文維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
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因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。
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
繳第一審裁判費,該裁定已於113年10月8日送達原告,惟原
告迄今仍未補正等情,有該裁定、送達回證及本院113年11
月4日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繳費資料明細、答詢
表、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,是原告逾期仍未補
正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
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7   日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董惠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雅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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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